【工程法律问答254】如果工程未竣工,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6款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问:如果工程未竣工,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是依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记录,还是另行委托鉴定?
答:对于工程量的确定,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由施工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清单,建设方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按照施工图进行核定,如果核定一致,建设方就会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如果核定的工程量有出入,建设方和施工单位就会对已完工程量重新测量和计算,如果还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应申请鉴定。对于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的确定,如果有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记录,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依据建设方工程确认的工程量记录来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如果没有工程量记录或者工程量记录没有得到建设方工程师的确认,则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此时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