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2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收缴无效施工合同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问: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