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51】 合同无效,谁有权利要求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谁有权主张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这不仅是法律实务中的焦点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发包方、承包方乃至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本文聚焦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争议,深入剖析了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主体与适用条件。 文章以借用资质(挂靠)这一典型无效情形为切入点,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三大核心争议展开专业解答:一是明确在挂靠关系中,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的主体究竟是实际施工的借用方,还是名义上的出借方资质单位;二是厘清当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计价时,发包人能否主张按实际成本进行结算;三是辨析当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时,发包人又能否反过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与权威司法判例,文章不仅清晰指明了权利归属的法律逻辑——通常由实际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的一方享有主张参照合同结算的权利,而且深刻阐释了“参照合同约定”这一特殊结算规则的双向适用性与公平价值,旨在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得利。 本解析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指引,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企业法务及法律专业人士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思路与风险防范依据,是应对无效合同结算难题的实用指南。
本文针对工程合同中无效的情形,探讨谁有权主张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分析权利归属及适用条件,旨在为工程从业者和法律人士提供实务指导,助力解决合同纠纷。

问: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答:(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2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文章要点
- H2:合同无效后,谁可主张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H3: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主张冲突时,以谁为准?
- H2:工程法律纠纷解决指南:无效合同结算的核心原则
- H3: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免费下载与风险提示
常见问题
- 合同无效工程价款支付主体是谁?
- 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实际施工的“借用企业”是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主体,而非名义上的“出借企业”。
- 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 原则上无权。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结算应优先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合同约定价款严重失衡,发包人不能单方要求按实结算。
- 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能否要求参照合同?
- 可以。为平衡利益并尊重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司法解释倾向于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若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对己方有利),发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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