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15】 建设方拒绝补偿材料差价,施工方是否有权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当建筑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施工方遭遇建设方拒绝补偿差价时,能否以拒绝提交竣工资料作为谈判筹码?本文以一则经典案例切入:双方签订一口价包干合同后,因钢材大幅涨价,施工方要求补偿被拒,遂扣留竣工验收资料,导致项目无法交付。文章深入剖析了这一常见纠纷中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对策。 核心内容围绕施工方此举的合法性与风险展开,结合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键条款,明确在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材料涨价通常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文章指出,施工方单纯因价格争议拒绝提供竣工资料缺乏法律依据,反而可能面临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也为建设方提供了应对此类僵局的清晰路径,包括如何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履约、固定证据以及寻求法律救济。 亮点在于,文章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解读,更从工程实践出发,为施工企业指明了在类似纠纷中维护权益的正确方式——如何通过协商、索赔程序或合同约定调价机制来寻求补偿,而非采取可能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对抗行为。全文语言精练、逻辑严密,为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处理价格争议、防范履约风险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指引。

问:一家发展商(发包人)与一家施工企业(承包人)于2003年初签订了一口价包干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在2003年底因钢材涨价,施工单位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遭到发展商的拒绝,结果施工单位一直不提交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和交付。请问:施工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作为发展商如何应对?
答:合同约定的是一口价包干,我们可以先参考一下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同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因此,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要看材料涨价是否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如果材料涨价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那么,材料涨价带来的损失应该由承包人来承担,也即,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此时施工单位一直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就是违约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针对这种情况,发展商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材料,然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者同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相反,如果材料涨价不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那么,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展商按照专用条款内约定的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调整。此时,如果发展商拒绝调整,那么,依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承包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发展商拒绝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文章要点
- H2:建设方拒绝补偿材料差价,施工方能否拒交竣工资料?
- H2:工程法律纠纷处理方法:三步厘清合同与责任
- H3: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H2:核心法规与合同范本解读: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
常见问题
- 建设方拒绝补偿材料差价怎么办?
- 首先审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若材料涨价在承包人风险范围内,则无权要求补偿;若超出范围,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情势变更原则协商或诉讼索赔,但通常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竣工资料。
- 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是什么?
- 提交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与工程款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不得以建设方未补偿价差等理由拒绝提交,否则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 遇到工程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 1. 细读合同,明确风险范围和价款调整条款。2. 固定证据,如涨价证明、往来函件。3.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寻求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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