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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02】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请另一施工单位来维修,保修费用如何结算?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未能来修,建设单位叫另一施工单位来维修,维修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及时保修,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施工。此时,建设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首先应由建设单位向该施工单位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缺陷,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从保修金中支付(该内容须在保修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差额部分可以向原施工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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