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29】发包人所造成的开工延误的损失范围如何界定?
问:合同通用条款上有一条因发包人开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人工误工、材料涨价、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的租赁造成的损失等是否属于损失范围?延误时间如何界定,是否只延迟一天开工也视作延误?
答:合同对开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即使只延误一天也属于延误,不存在是不是“视作延误”的问题。只不过延误时间的长短可能导致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问题要视合同中的约定作具体分析。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情况下,上面提到的人工误工费,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闲置费均属于损失范围,至于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则另当别论,如果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执行市场价的,则从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死的,则要看发包人延期开工与材料涨价的关系。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果发包人违约在先,涨价在后,应把涨价造成的损失也视为承包人损失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