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58】“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若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问:《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答:针对这个提问,我要说的是:现在已经不是征求对《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而是讨论如何准确贯彻执行《司法解释》,因此,这样的提问是不可讨论的。此外,提问者的观点本身是偏颇的。我认为:黑白两份合同,不论出自何种原因,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签约双方的签字盖章,因此,都是真实的。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说“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只是区别划定了存在“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依据。而所谓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依照经中标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正是保护了依法中标,承包工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认为《司法解释》第21 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还是《司法解释》为解决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四大问题之一的“黑白合同”问题的重要贡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