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58】“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若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本文围绕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黑白合同”纠纷,针对《司法解释》第21条的适用展开深度解析。文章核心探讨了当“白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这两个关键实务问题。 文章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为规避监管而签订的“白合同”通常因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其亮点在于直面了一个普遍困惑:既然“白合同”无效,为何司法解释仍规定可参照其结算工程款?对此,文章从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的角度进行了辨析,强调在《司法解释》现行框架下,应准确理解与执行其规定,而非质疑其合理性。文章驳斥了“参照白合同结算会导致一方不当得利”的偏颇观点,指出黑白合同在形式上均具真实性,结算规则的设定旨在解决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问题,具有其特定的法律逻辑与价值考量,为处理此类复杂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实务指引。全文聚焦争议焦点,论证严谨,对建筑企业与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问:《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答:针对这个提问,我要说的是:现在已经不是征求对《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而是讨论如何准确贯彻执行《司法解释》,因此,这样的提问是不可讨论的。此外,提问者的观点本身是偏颇的。我认为:黑白两份合同,不论出自何种原因,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签约双方的签字盖章,因此,都是真实的。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说“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只是区别划定了存在“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依据。而所谓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依照经中标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正是保护了依法中标,承包工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认为《司法解释》第21 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还是《司法解释》为解决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四大问题之一的“黑白合同”问题的重要贡献之一。
文章要点
- 一、“白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司法解释第21条的核心解读
- 二、“白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3个关键步骤
- 三、深度解析:为何依据“白合同”结算不构成不当得利?
-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实务指引与学习资源推荐
常见问题
- “白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 “白合同”效力认定方法是什么?
- 哪里可以找到工程法律实务电子书或进行工程法律问答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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