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32】约定价款低于定额价,若合同无效,据实结算仅使建筑商获利,如何处理?
问: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价,若合同无效,据实结算进而使建筑商获利。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确定的是,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该合同是依法必须招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此时,只有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价时,合同才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情况,依照《司法解释》的第2条、第3 条来解决,如果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承担修复费用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当然,如果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就不存在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在前两种情况下,双方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