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47】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扣回比例双方未约定,应如何确定扣回比例?
问: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扣回比例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实际处理中应如何确定扣回比例?发包方在处理中要求100%扣回,承包方有什么对策?
答: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使用的是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工程预付款,那么对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比例应该在专用条款进行约定。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条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在实务中很少出现合同约定了预付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而没有约定扣回时间和比例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扣回比例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工程价款付到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50%的时候,开始抵扣,逐月扣回。合同未约定,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因合同有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只要发包人按时支付进度款,其单方面要求扣回100%预付款应当也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