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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69】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时以企业成本为基准将投标分为“盈利标”、“保本标”、“亏损标”。请问某施工单位所投的“亏损标”是否因低于企业成本而无效?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时以企业成本为基准将投标分为“盈利标”、“保本标”、“亏损标”,某施工单位长期没有承建工程,经测算如果不承接工程的话,则解决工人、管理人员工资、机具、料具的闲置亏损比投“亏损标”的亏损更大,所以决定投“亏损标”。请问某施工单位所投的“亏损标”是否因低于企业成本而无效?

答: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5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严格按法律规定,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无效。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成本如何测算并没有规定,且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如何评定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据本人了解,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因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而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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