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94】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材料款?追偿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问:承包人承接工程后(未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因实际施工人未尽支付材料款义务引起诉讼,法院判决承包人履行了相关法律责任,请问: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材料款?追偿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分清问题中所述的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工程转包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所以承包人不能直接依据工程转包合同的约定来追究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材料供应商是与承包人签订的供货合同,而不是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法院也正是据此,判决承包人来承担支付材料款的责任。从法律关系上讲,材料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承包人和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的义务人为承包人,材料的所有权也应该为承包人。但是,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材料的使用人是实际施工人,支付材料款的也是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货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支付材料款的义务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如果法院判决承包人来支付材料款,那么承包人就成为材料的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使用材料属于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承包人也可以据此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材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