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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12】双方未结算,甲方使用了房产已多年了,其时效怎样计算?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一直未结算,现发包方使用工程已经多年,承包方如果要主张工程款,其诉讼时效应当怎样计算?

答:我认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期限约定计算。即便因为承包方一直未提交竣工结算导致发包方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仍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限的两年诉讼时效内依据自己编制的工程结算提起工程款之诉讼,审判机关不会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在此后的两年内提供工程结算报告而判决承包方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当然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是单方编制未经发包方确认,因而需要通过司法审价来确定工程价款,且由于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竣工结算所致,故而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需要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发包方不及时审查、确认竣工结算并不妨碍承包方依法主张自己的债权。因此承包方计算诉讼时效应当根据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而不能被动等待发包方审核结算后再主张权利,因为一旦发包方得以拖延结算,承包方的这种等待很有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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