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23】仲裁审理时是否要考虑以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折抵工程款?
问:仲裁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延期交付且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已超过未付的工程款为由抗辩,但未提出反请求,审理时是否要考虑以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折抵工程款?
答:我个人认为,如果被申请人仅将工期延期作为抗辩理由,而未单独就工期违约金提出反请求,因仲裁机构系中立地位,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仅需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裁决,无须对申请人请求之外的其他争议或事项进行裁决。即使被申请人在仲裁的过程中主动提出要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折抵工程款,但如果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提出,则除非申请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也不应对该事项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