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篇】施工合同中采用模糊原则让潜在的未知风险随时随着事态的发展而做出应对
什么是模糊原则?就是我们在文档的表述过程中,针对文档表述的有关内容或者相关事实,涉及的利益和风险暂时不能确认或者明确的,我们在表述的时候需要采取模糊的语言和态度,留下多种可以理解的方式和选择的路径,等到随着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当相关事物逐渐明朗和确定时,我们再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去理解和执行。这就有如我们在数学中求某一个函数的值时所对应的全开区间,应用到文档表述中的模糊原则,让潜在的不明确的风险随时可以随着后续事态的发展而进行有效的应对,这对应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风险管理实践中的风险转移的原理和思路。用一句古话所说的,也就是:“话不要说满,事不要做绝。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真实案例: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
某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额计价,施工合同中对于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如下: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不采用。
第2种方式:采用市场价调整价格差额。在合同实施期间,××造价信息上有的材料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上相应价格,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报送样本、生产厂家、合格证、价格签证单,经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市场考察、比较的方式确定相应价格◆商务解读
在项目的实际履约过程中,作为施工企业无法准确预判何时的材料价格对自己最为有利,风险和事态的发展无法把控,因此在施工合同的表述上,就选择了使用“在合同实施期间”模糊的语言来进行表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造价信息作为市场价格调整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单独再办理签证明确采用具体某一期的造价信息作为调差依据。与此同时,针对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也可以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材料市场价格阶段进行报送核价单,申请建设单位进行市场价格核定。当然,这样的模糊表述也是一把双刃剑,建设单位也可以选用对施工企业最不利的造价信息进行材料调差,也可以在对施工企业最不利的时候进行市场价格核价。因此,当我们使用模糊原则对文档的相关内容进行表述时,一定是要结合工程项目具体的实际情况,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和评估之后再进行相应的针对性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