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0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仲裁,是否可突破约定,而选择法院裁决?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仲裁,《司法解释》是否可突破约定,选择法院裁决?
答:这个问题涉及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不能突破,不过对于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法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了规定,《仲裁法》第1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18 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