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63】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让利,如何处理?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主合同又订立补充协议进行“让利”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黑白合同”争议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以一起典型纠纷为例:承发包双方按招投标价款签订合同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让利40万元。后因质保金期限不明,发包方拖欠尾款,承包方诉请支付59万元工程款,此时补充协议的让利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若招投标合同未备案,是否还能被视为“白合同”? 文章深入剖析了这一核心问题,指出若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则其与让利补充协议构成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应直接以备案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对于未备案的情形,实务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补充协议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观点则可能结合具体案情考量其变更的合理性。 本文亮点在于,不仅清晰地梳理了“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还结合法规与案例,为工程从业者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指南和争议解决思路。它提醒各方,试图通过补充协议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价款可能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同时强调了合同备案的重要性。全文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旨在帮助读者在复杂工程法律关系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元,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 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 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文章要点
- 一、招投标合同补充协议让利,究竟如何处理?
- 二、黑白合同如何认定?备案与否是关键!
- 三、工程让利法律风险防范的3个核心方法
- 四、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看“让利”效力
常见问题
- 招投标合同签订后,补充协议约定让利是否有效?
- 补充协议中的“让利”条款若被认定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 如何防范工程合同“让利”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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