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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实务技巧进行剖析和探讨

3个月前 (07-07)经验分享

施工合同是工程经济资料的核心部分。一方面,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大部分内容;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和履约,结合其他工程技术资料的实务,有可能在原有不利的施工合同的内容之上,创造出截然不同的造价结果,也有可能原本不错的施工合同,由于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和其他技术经济资料不到位,最终导致不利的造价结果。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履约,是一个系统全面的综合性工程,涉及施工企业的各个岗位、部门、专业、人员的全方位配合,本节内容主要基于造价的视角,从合同的造价思维、合同的管理实务、合同的价值创造3个方面,对施工合同的实务技巧进行剖析和探讨。

合同的造价思维

1)合同的概念

(1)一般视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工程建设领域我们使用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狭义的造价角度出发,形成一个项目的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合同是施工合同,我们商务人员在工作中面对和接触的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

因此,从一般的角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书面签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的书面协议。在实务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开始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另一种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通常施工合同有以下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直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格式签订的施工合同。该种施工合同形式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其中附件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内容: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 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 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 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在协议书中,对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表述: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真实案例:环境整治工程的清理淤泥签证争议

某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计价原则采用清单招标、总价包干的方式。

其中在招标文件的表述中,投标人须知中明确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回填旧河道和回填鱼塘,招标设计图未显示有鱼塘清淤的内容和相关描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载明了河道清淤的清单项和工程量,未载明有鱼塘清淤的工程量以及相关的清单项和相关说明。

中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文件的表述中,经济标的报价书中未包含鱼塘清淤费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注明:“本工程现场内有旧河道和鱼塘等需要填筑,这些部位均需要进行清理淤泥的工作。”

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河道和鱼塘均进行了清理淤泥,然后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相应的回填。在结算过程中,针对鱼塘清淤是否单独计算费用,双方发生了争议。

施工企业认为,设计图及招标清单中均未体现鱼塘清淤工程量和工作内容,因此中标合同固定总价不包含鱼塘清淤内容,需要单独计算其工程造价进入结算。

建设单位认为,虽然设计图和招标清单中未明确鱼塘清淤的工程量,但是根据常识回填鱼塘,就需要先对相应淤泥进行清理,施工企业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也载明了鱼塘需要进行清淤,虽然施工企业在报价书中没有单列鱼塘清淤的相应价格,但是可以视为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之中,不再单独计算鱼塘清淤的工程造价。

◆商务解读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第21条的表述:

2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价款。

(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3)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本案例属于上述指导意见中的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鱼塘清淤内容是否属于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指导意见,双方对总价包干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作为建设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争议内容在包干范围之内,如果建设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争议内容要单独计算不属于包干总价范围。

上述案例为公开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施工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了鱼塘需要进行清淤,也就间接约定了固定总价包含鱼塘清淤工作内容,建设单位以施工企业提交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证据,证明鱼塘清淤增加的工程量已经包括在包干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如果施工企业在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时,针对鱼塘清淤的表达方式进行以下调整:

本工程现场内有旧河道和鱼塘等需要填筑,这些部位均需要进行清理淤泥的工作,在招标图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明确要求旧河道需要清淤和相应的清单项和工程量,没有要求鱼塘需要清淤,也没有相应的鱼塘清淤清单项、工程量和工作内容的,本投标报价不包含鱼塘清淤工程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和清单、施工合同未明确包含鱼塘清淤,施工组织设计也未明确包含鱼塘清淤,如果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明鱼塘清淤包含在包干总价范围之内,那么施工企业就能在结算中单独计算鱼塘清淤的相关费用。通过上述案例,针对固定包干总价施工合同,从建设单位商务的角度看,首先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述总价包干的范围,避免出现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其次需要及时和有效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当出现包干范围争议时,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内容属于合同包干范围。从施工企业商务的角度看,在前期投标过程中,如果意识到存在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情况,首先是在投标报价文件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其次更为关键的是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也要明确不包含上述内容,最后在项目施工的图纸会审阶段,针对该约定不明的问题单独提出请参建各方确认和明确,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资料闭合逻辑,单独计算该费用的概率将大幅度提升。当然,如果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属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制度和其他流程制约等,对过程中的造价增加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施工企业就需要在投标答疑的过程中主动提出该问题,请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包含,将相关风险在前期进行暴露和处理,避免后期出现相应的结算争议和纠纷乃至巨大的经济利润损失。

因此在实务中,我们不能仅仅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正式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书面文本理解为施工合同本身,而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原理,把相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字盖章的工程技术和经济资料等均理解为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格式和框架,建设单位单独设计具有自我风格和形式的施工合同,目前比较成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有各自的施工合同标准框架、标准组成、标准格式、标准文本,比如某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合同标准组成如下: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

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 阳光合作协议

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工程指令单的确认协议

附件4 收款账号资料证明

附件5 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函

附件6 材料质量共管协议

附件7 工程质量技术总要求

附件8××防渗漏和防开裂体系

附件9 淋水试验管理办法

附件10××住宅建筑构造图集

附件11××技术措施可视化标准

附件12××工程样板管理制度

附件13 防水抗渗质量控制补充协议

附件14 检查用表

附件15××交付观感可视化质量标准

附件16 施工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16-1 新工序施工方案策划书及样板审批制度

附件16-2 工序施工方案审批表

附件16-3 工序样板联合验收表

附件16-4 交付样板联合验收表

附件16-5 节点、工序样板验收记录表

附件16-6 各项目各标段新开工序样板实施计划

附件16-7 工序方案模板

附件17××毛坯交付观感质量标准

附件18××放线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19××建筑隔墙轻质条板应用操作指引

附件20 铝合金模板操作指引

附件21 铝合金模板方案会审标准

附件22××铝模可视化标准

附件23 瓷质砖严禁使用水泥砂浆标准

附件24难燃型膨胀聚苯板(EPS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操作指引

附件25××区域关于防治质量通病、功能缺陷的强制规定

附件26 高层建筑材料及装修标准构造做法

附件27 联合审图管理制度

附件28××高精度砌块操作指引

附件29××工程策划管理制度

附件30××商业烟道标准做法

附件31××室外综合管网作业标准

附件32××消火栓箱安装标准

附件33××避雷带安装标准

附件34××公共区域安装标准

附件35××水电专业工艺工法节点

附件36 施工用电的管理办法

附件37 施工给排水管理办法

附件38 装修场地移交标准

附件39 装修房成品保护技术标准

附件40××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管控指引

附件41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指导书

附件42 安全健康及环保现场管理标准

附件43××区域安全底线标准

附件44××安全文明施工统一标准做法

附件45 关于对各标段晨会召开管理要求的通知

附件46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附件47××安全生产管理补充规定

附件48××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附件49关于强制推行门禁管理系统、晨会监控App、安全帽安装芯片的通知

附件50 产品质量实测操作指引

附件51××品质技术管理评估表

附件52××工程渗漏抽检管理规定

附件53××集团××区域住宅项目季度评估方案

附件54××区域季度评估记录表

附件55 交付评估检查用表

附件56××质量安全预警拉闸管理作业指引

附件57××激励制度

附件58 项目移交工作流程及标准

附件59××房屋交付验房指引表

附件60××成品保护制度

附件61 界面划分一览表

附件62 措施费项目详细说明

第四部分 合同计价清单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三、图纸目录

四、措施费及协调服务费

五、工程量清单第三种表现形式是施工合同没有具体的格式和明显的框架组成,即按照双方沟通协商的意思,逐条罗列到一起形成合同文本,主要是在小型项目和不太复杂的工程中使用。

(2)商务视角

从施工企业商务的视角如何来理解合同的概念呢?因为商务的最终核心目的是形成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确保工程收入,那么在工作中,一切能影响最终工程造价结果的单方或双方或多方的意思交流,都应从合同的高度去理解和看待,都应认为是施工合同。如何理解上述这个概念呢,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个方面,只要会影响工程造价,只要可能影响工程造价,我们都应从合同概念的高度去重视和把控,影响工程造价的方式既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施工合同内容本身,也可以是为了施工合同的签订而做出的投标澄清;既可以是过程中办理的签证收方核价,也可以是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既可以是过程的施工技术经济资料,也可以是计量支付相关资料;既可以是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各种洽商和索赔文件,也可以是相关的指令确认与政策文件……

第二个方面,形成合同既可能是施工企业自身单方面的行为,也可能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双方的行为,或者是施工企业与项目参建单位,比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与项目主管监督部门,比如建委、安监站,或者与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单位,比如咨询公司、检测单位等;比如施工企业基于自我管理形成的施工日志、交底记录、现场影像资料;比如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督记录和组织召开的监理会议记录;比如主管部门监督的相关工作报告;比如检测单位出具的桩基检测报告等,只要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或潜在影响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我们都要从施工合同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上述行为。

例如:某项目的施工日记中记录,在××年××月××日,现场进行的是A处旋挖桩的施工,在结算审核时,施工企业提供的现场关于旋挖桩塌方需要反压混凝土的收方单上,载明的是B处旋挖桩的施工和反压混凝土收方。于是,根据施工日记的记录,审核单位认为施工企业在收方单载明的日期没有进行B处旋挖桩施工,因此该收方单存疑,不予进入结算造价。这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针对自己单方的记录和出具的施工日记,没有从合同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最终导致相应的结算审减风险。

例如:某项目基础形式为人工挖孔桩工程,该项目采取定额计价方式。施工过程中人工挖孔桩中预埋了声测管,根据定额相关规定,声测管的长度计算规则如下:“声测管长度按设计桩长另加900mm计算。”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人工挖孔桩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上体现了声测管的长度。由于检测报告中载明的声测管长度低于定额计算的长度,结算时由审核单位提出,按照检测报告载明的长度计算本项目声测管的相关费用。由于检测单位主要是进行桩基检测,检测报告中对声测管的描述就没有那么精确和基于造价的视角去考虑,而检测单位出具报告之后,施工企业也没有用合同的角度来看待检测报告,进行相应的数据质疑,因此就导致了后期潜在的结算审核风险。

第三个方面,只要是意思交流,我们都需要从商务的角度理解为合同。这种意思的交流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可以是正式场合的会议交流,也可以是非正式场合的相关探讨,只要这种意识交流会潜在地影响后期最终的工程造价,那么,我们都需要用严谨的、积极的、合同的概念去看待这种交流,避免相关的结算风险和损失。

例如:某钢结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施工合同约定按照设计施工图包干,没有附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变化,由施工企业单独报送相应价格,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在某处增加了A吨钢梁,施工企业商务人员参照造价要素组成的方式,编制了一个增加造价的费用单,报送给建设单位审核。该费用单的组成明细中,载明钢材损耗率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定额文件上的6%考虑,建设单位进行了审核,初步口头同意按照定额的规定计算6%的损耗费用。随后,在施工企业组织的一次由建设单位人员参加的关于钢结构加工施工工艺的交流讨论会上,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工艺的阐述时,为了体现自身的工艺水平和实力,在讲述了各种加工工艺的同时,提出其能结合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艺优化,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加工制作损耗控制在3%以内,为行业的中上水平。建设单位人员听到该阐述后,接下来与施工企业商务人员交流,提出增加的钢梁钢材加工制作损耗不能按照定额的6%计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3%考虑。经过最终协商,双方按照4%计算增加部分钢梁的钢材损耗费用。由于施工企业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没有从商务角度来看待和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意思交流,导致了自身的项目效益受到了相应的损失。

因此,一方面需要重视合同本身的内容,严谨细致地对待合同文件的签约和履行;另一方面从造价和商务的视角、从广义的角度,我们要把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切对内对外相关方的意思交流,都从合同的角度去对待、思考、把控和执行,才能从各方面去控制相关的造价风险,力争项目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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