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3篇】建筑工程造价中认质认价材料的操作流程及其带来的问题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流程本意是在项目管理阶段提供灵活性,但实践中却成为了承包方转嫁风险和双方共享利益的工具。文本揭示了这一流程如何被异化,并详细说明了操作步骤和其中存在的灰色地带。核心观点在于,尽管流程设计之初旨在缓解承包商的价格风险,但实际上却因为操作上的变异和条款的解读差异,导致了大量腐败和不合理的费用增加。
发包方对材料认质本来是项目管理的一个操作流程,但加上了“认价”二字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本来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瞬间转移到了发包方身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变化。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程序本来应该在招标投标阶段至合同签订之前完成,房地产商在操作这一流程时,要求是非常苛刻的,投标方材料所送样品达不到设计方要求即便招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中标方也拿不到承发包施工合同。但在某些资产投资的项目中,这一流程往往会在项目管理阶段实施,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时间差,使承发包方之间产生了无限的变化空间。说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要直接从项目管理阶段说起。
(1)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名词的出处:因为设计材料在招标投标阶段不能确定,工期又不能顺延的情况下,只能先签订合同,承包方进场后边施工边确认材料的一种做法。这么一解释大家心里可能豁然开朗,这不是“三边”工程吗?一点没错,这就是“三边”工程,因为有了“三边”工程,才发明出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这一管理流程。
(2)材料的受益人:首先承包方受益是化解了材料价格的风险,保证了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至少不赔钱。
(3)为什么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能合法化?此种材料的管理流程有这么明显的弊端,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引发争议,之所这种材料管理方式频繁出现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业内有人揭秘,一个3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只有1300万元,目的是吓跑不知情者,知情者按套路报价,以低于招标控制价1300万元的价格中标后,在工程项目管理阶段(施工阶段),以重新认价方式,对投标报价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价差调整的合法依据是清单规范中相关条款。下面是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清单部分条款:
9.7 物价变化
9.7.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9.7.2、9.7.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7.2 按照本规范第9.7.1 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7.4 执行本规范第9.7.3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7.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规范第9.7.3、9.7.4、9.7.5 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本来“清单规范”第9.7条款是很人性化的法规条款,充分考虑了市场风险,以减轻承包方因低价中标后遇到施工期间材料涨价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措施,但同时也为围标、串标开辟了一块“温床”。第9.7.1条是前因,第9.7.2~9.7.6条是后果,即便是“温床”,如果是严格按照清单规范第9.7条执行,也滋生不出太大的腐败,但在执行这一条款时,出现了操作上的变异。如第9.7.2条明确规定:“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现以实际操作举例:承包方原合同地砖报价30元/m2,施工期间送来一块30元/m2和一块300元/m2地砖让发包方认质认价,发包方选择后者也在情理之中。之后,承包方动用了第9.7.5条款:“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加之前面说过的材料报备等二次经营手段,这款地砖的价格确认价格可能远远超过300元/m2,原本应该对30元/2的地砖做材料调价处理的流程,不知不觉演变成了材料变更,最可悲的是审计方,为500元/m2材料差价与承包方唇枪舌剑数小时,最终达成了480元的差价审计结果,拥有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材料变更行为变得更加合法化,与此同时承发包双方之间也在分享着180元/m2的材料利润收益。
接下来简单地介绍一下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管理的操作流程,这个流程与暂估价材料操作顺序一样,之后在暂估价材料操作中还要继续重点研究,这里给出本人对工程施工合同中几条常用条款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1)为了甲方有时间进行材料设备价格对比,乙方须在材料和设备使用前,填写材料认价单(也就是乙方执行清单规范第9.7.5条款)。
(2)乙方对于材料和设备,必须填写两种以上品牌和价格,以供甲方进行对比。
(3)甲方根据材料设备的性能和价格调查,确定一种品牌和价格,然后甲方把询价告知乙方(甲方询到的价不会低于500元/m2)。
(4)双方协商一个合理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审计方为500元/m2材料差价与承包方唇枪舌剑数小时,最终达成了480元/m2的差价审计结果)。